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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增值稅(VAT)目前有三種稅率,分別是標準稅率、低檔稅率和超低檔稅率,具體如下:
稅率情況
標準稅率:21%,這是捷克適用的主要增值稅稅率,覆蓋絕大部分商品和服務。法律中沒有特殊列出的普通商品、服務和勞務都執(zhí)行該稅率。若從歐盟成員國收購或進口需執(zhí)行不同稅率的大宗貨物,按其需納稅率的最高標準執(zhí)行,也可對貨物分別進行納稅申請。
低檔稅率:15%,適用于一些特定商品和服務。附件四中列舉出的進口藝術品、收藏品、古董執(zhí)行該稅率。一次性結清關稅的進口貨物,如果其中有需執(zhí)行不同稅率的物品,則均按最高稅率執(zhí)行。
超低檔稅率:10%,適用于更為特殊的項目。具體適用商品可參考相關稅法規(guī)定。
適用范圍說明
標準稅率適用范圍:涵蓋了市場上大多數的商品和服務類別,如電子產品、服裝、家具等日常消費品,以及各類商業(yè)服務等。
低檔稅率適用范圍:
15%稅率:適用于一些特定的生活必需品和服務,例如食品(除酒精類飲料及特殊注明的產品外)、動物飼料、動物、種子、植物、常用于食品加工的配料、常用膳食補充劑、水、活樹及其他活的植物、植物根、莖及其他類似部分、切花和管業(yè)、植物及種子、為糖尿病患者提供的山梨糖醇、阿斯巴甜、糖精及鹽、僅用于保健、預防和治療人類醫(yī)療用途的醫(yī)藥產品、書、手冊、傳單、報刊雜志、剪貼簿、圖畫書、兒童繪畫及著色書、手寫書、樂章、所有形式的地圖產品(包括地圖冊、掛式地圖、地球儀、地形圖等,但主要或完全應用于廣告的印刷品除外)、根據醫(yī)療器械法規(guī)定相關的常見的個人使用的治療或減輕病癥的醫(yī)療類產品、造口術器械、創(chuàng)可貼、棉纖維、除臭劑、假發(fā)、骨科設備(包括拐杖、外科手術帶和桁架、夾板及其他治療骨折的器具、人造身體部位、其他體外攜帶或體內植入的以輔助彌補身體缺陷或殘疾的產品、助聽產品)、自用的以輔助病人生活的沒有進行專門立法的但與醫(yī)療相關的產品(如盲文紙、為盲人及弱視人群設計的語音輸出廚房秤、納稅人所有捷克納稅居民(在捷克擁有永久居所的個人應視作捷克納稅居民,任何自然年在捷克居住大于等于183天的個人也應視作捷克納稅居民)在全球所得對捷克政府都有納稅義務,非捷克納稅居民只對捷克來源的收入對捷克政府有納稅義務。因學習、醫(yī)療目的在捷克長居的個人,屬于非居民性納稅人,僅對捷克來源的收入對捷克政府有納稅義務。
在捷克的經濟活動期任何一年中都沒有超過183日的個人,及外國雇主為個別商務活動所支付給個人收入不屬于個稅應稅范疇。如果個人所得是來自在捷克進行的商業(yè)活動,則這項稅收減免并不適用。
移居國外者:直接受雇于捷克本地公司或受雇于外國公司駐捷克分公司的移居外國者,受雇第一日起的經濟活動收入都屬應稅范疇。
捷克公司或外國駐捷克分公司應每月從其薪水中預先扣除個人所得稅。一般而言,如移居國外者收入只來自雇傭合同,則雇主可為其以一份年終稅務結算代替納稅申報單。若外國公司基于服務合同將移居國外者轉至捷克公司,則應先向相關稅務機關將其登記為個人所得稅繳納者。移居國外者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應提前半年或一個季度進行預繳,預繳的稅額則根據其前一年的納稅額進行評定。
零稅率適用范圍:在捷克,零稅率適用于出口業(yè)務、國際運輸服務以及貨物在歐盟內部的轉運等特定情形。這些交易活動在捷克境內被視為非應稅交易,因此不需要繳納增值稅。這一政策旨在促進捷克的對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提高捷克商品和服務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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